給大家介紹一下關于呼和浩特柴油發電機組的匹配功率及負載計算方式。
一般情況下,與發電機配套的柴油機選用12h運行功率或持續功率作為標定功率(銘牌上的常用功率)
1.當選用12h運行功率表標定功率時,說明柴油機在標定功率連續運行時間為12h,其中包含超過百分之10標定功率情況下連續運行1h。
2.當選用持續功率作為標定功率時,表示柴油機允許長期連續運行,其中包括可超過百分之10標定功率運行1h,在國家標準中規定持續功率應為12h功率的百分之90。
柴油機銘牌標示的標定功率是按規定的標準環境狀況下確定的,當環境條件與標準規定不同時,其功率應進行修正。在配套時,柴油機應有足夠的功率以保證發電機在標定運行的條件下輸出標定功率當發電機輸出標定功率時,實際所需的柴油機.小輸出功率可按下式計算:
Nf= (PH/n+Pe)/Ki
Nf—柴油機.小輸出功率,kW;
PH—機組的輸出功率,kW;
Pe-柴油機在標準環境狀況下的標定功軋KW;
K1—柴油機功率修正系數(當柴油機長期運行時,(K1=0.9,當柴油機連續工作時間<12h時,K1=1);n--發電機的效
根據上面換算公式我們可以把柴油機的輸出功率調整到規定的范圍內,以達到穩定運行的要求,通常而言,發電機與柴油機功率在不同類型的發電機組中有不同的比例,如我們常用的固定發電機組為1: 1.35,而對于移動式發電機組為1: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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